為進一步規范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房產管理,促進黨風廉政和節約型機關建設,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1.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房產是指市級黨政機關(含人民團體、參公事業單位)及其下屬事業單位名下辦公用房、技術業務用房、經營性房產、存量住宅等各類房產。
2.黨政機關辦公及技術業務用房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本辦法主要規范黨政機關辦公及技術業務用房以外的行政事業單位各類房產管理,其中特殊行業(學校、醫院、福利院、景區等)以及特殊場館(檔案館、博物館、體育館等)除外。
3.各市級主管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及下屬事業單位房產進行扎口管理。
4.房產所有人(產權人)履行國有資產管理主體責任,重點做好產權產籍、資產登記、出租出借和維修改造、處置利用等各關鍵環節管理。
5.房產所有人(產權人)落實房屋安全主體責任,定期對房屋主體結構、消防設施、白蟻危害、建筑幕墻和外墻保溫系統等進行檢查或鑒定,及時消除隱患。
6.房產使用單位應嚴格遵守房產使用安全管理規定,承擔所用房屋消防、安保、特種設備等安全管理責任,定期組織防火、防盜、安全用電等檢查,確保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7.黨政機關及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產證齊全、無歷史遺留問題的辦公及技術業務用房權屬應統一登記至市級機關事務管理中心名下。其他行政事業單位房產由主管部門負責及時補辦不動產權證或進行確權登記。
8.辦公及技術業務用房配置使用按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執行。因新增、合并、撤銷等原因導致的用房變更由主管單位申請,經市級機關事務管理中心審批后實施。
9.嚴禁邊租用邊出租或者閑置辦公及技術業務用房。辦公及技術業務用房不足的,首先通過內部騰挪調劑解決。
10.經營性房產管理參照《關于進一步加強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管理工作的通知》執行。市級機關事務管理中心可通過優先選用調劑方式,將經營性房產轉用作辦公及技術業務用房。
11.存量住宅管理按照國有資產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12.推進行政事業單位房產物業服務統一采購、集中管理,提升物業服務水平,降低物業管理成本。
13.嚴格執行行政事業單位房產維修改造審批有關規定,除涉及重大安全隱患、消防應急整治項目外,原則上年度內不得新增維修改造類政府投資項目。
14.大中修應當以消除安全隱患、恢復和完善使用功能為重點,嚴格執行支出預算標準,不得變相進行改建、擴建,除危房修繕外,原則上不得重新裝修辦公用房。嚴禁超標準裝修,裝修標準參照黨政機關相關標準執行。
15.行政事業單位名下的經營性房產應充分進行市場化盤活,避免長期閑置。對不適宜作為辦公及技術業務用房使用的房產,應提高合理化利用水平,避免較長空置。
16.各主管單位要組織好本單位及下屬事業單位房產的日常管理監督,嚴禁隱瞞房產或私下處置。
17.加強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及時發現和糾正違規問題,對行政事業單位房產違規使用管理問題及時按照規定移交有關部門查處。
18.各區鎮(街道)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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