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令
第44號
《招標投標領域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26年6月12日第32次國家發展改革委委務會議審議通過和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廣電總局審簽,現予公布,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鄭柵潔
工業和信息化部部長:李樂成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倪虹
交通運輸部部長:劉偉
水利部部長:李國英
農業農村部部長:張柱
商務部部長:王文濤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局長:曹淑敏
2026年7月3日
招標投標領域信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招標投標領域信用管理,維護公平競爭、誠實守信的市場秩序,促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建立企業信用狀況綜合評價體系的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26〕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和評標專家在招標投標領域的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公示、查詢、應用,以及公共信用評價和評價結果應用等活動。本辦法所稱招標投標領域公共信用信息,是指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司法機關等依法產生和獲取,能夠反映招標投標活動中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和評標專家信用狀況的信息,包括登記注冊基本信息、司法裁判及執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經營(活動)異常名錄信息、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公共信用評價結果信息等。
第三條 招標投標領域信用管理遵循依法合規、統一分類、公正平等、信息共享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標投標領域信用管理工作。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廣電、能源、鐵路、民航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業的招標投標領域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公示、查詢、應用,公共信用評價和評價結果應用,以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招標投標指導協調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領域信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組織實施招標投標領域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公示、查詢、應用,公共信用評價結果應用,以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第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依照《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合理確定招標投標領域公共信用信息范圍,以及具體的信息類別、歸集共享內容、信息產生單位、歸集共享依據等。
第六條 各級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對其產生的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的招標投標領域公共信用信息,應當按照全國統一的數據規范進行標注,自信息產生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歸集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有關業務系統應當加強互聯互通,提升信息共享質量和時效性。
第七條 “信用中國”網站集中公示招標人、投標人、招標
代理機構的招標投標領域公共信用信息,以及其來源、依據、記錄時間等。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網站集中公示評標專家依法被取消評標資格的行政處罰信息,以及其來源、依據、記錄時間等。
國務院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可以通過門戶網站、行業信息平臺等渠道,公示本行業的招標投標領域公共信用信息。
第八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查詢、應用招標投標領域公共信用信息。
“信用中國”網站按照公益性原則提供招標投標領域公共信用信息查詢服務,并向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提供信息調用接口。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當加強技術保障,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詢服務。
第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評標委員會通過“信用中國”網站或者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查詢投標人的招標投標領域公共信用信息;發現下列信息的,評標委員會應當依法否決其投標,招標人也不得將其確定為中標人:
(一)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受到取消一定期限內投標資格的行政處罰且期限尚未屆滿;
(二)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受到取消一定期限內投標資格的行政處罰且期限尚未屆滿;
(三)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受到取消一定期限內投標資格的行政處罰且期限尚未屆滿;
(四)依法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五)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應當否決投標的信息。
投標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詢情況應當納入招標投標資料,隨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一并提交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第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擬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開展招標代理業務的,通過“信用中國”網站查詢招標代理機構的招標投標領域公共信用信息;發現下列信息的,招標人不得委托其開展招標代理業務:
(一)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受到禁止一定期限內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行政處罰且期限尚未屆滿;
(二)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受到禁止一定期限內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行政處罰且期限尚未屆滿;
(三)通過向招標人有關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不正當利益等手段承接招標代理業務,受到禁止一定期限內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行政處罰且期限尚未屆滿;
(四)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代理投標,受到禁止一定期限內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行政處罰且期限尚未屆滿;
(五)向評標專家行賄,或者引導評標專家作出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評標意見,受到禁止一定期限內從事招標代理業
務的行政處罰且期限尚未屆滿;
(六)依法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七)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得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信息。
第十一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評標專家庫或者省級綜合評標專家庫(以下簡稱“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選聘評標專家時,應當核驗擬聘任專家的招標投標領域公共信用信息;存在下列信息的,不得聘任其為評標專家:
(一)受到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的行政處罰;
(二)依法依規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信息。
第十二條 在庫評標專家存在下列信息的,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應當與其解除聘任關系,調整出庫,通報入庫推薦單位,并向社會公開:
(一)應當回避而不回避,受到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的行政處罰;
(二)與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私下接觸或者相互串通,受到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的行政處罰;
(三)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個人提出的傾向、排斥特定投標人要求,受到取消擔任評標
委員會成員資格的行政處罰;
(四)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受到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的行政處罰;
(五)對其他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獨立評標施加不當影響,受到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的行政處罰;
(六)違法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受到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的行政處罰;
(七)索取或者收受評標勞務報酬以外財物,受到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的行政處罰;
(八)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信息。
第十三條 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按照《信用修復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25年第36號)完成信用修復的,不再公示相關招標投標領域公共信用信息。對附帶期限的行政處罰,在行政處罰期限屆滿前,不得提前終止公示。
第十四條 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認為“信用中國”網站對其招標投標領域公共信用信息公示有誤的,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向信息產生部門提出申訴。有關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訴的七個工作日內向“信用中國”網站反饋申訴處理結果,“信用中國”網站及時更新信息。
評標專家認為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網站對其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有誤的,通過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網站向信息產生部門提出申訴。有關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訴的七個工作日內向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網站反饋申訴處理結果,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網站及時更新信息。
第十五條 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加強信用信息安全保護,不得泄露、篡改、竊取、毀損招標投標領域公共信用信息,不得利用公共信用信息謀取非法利益。
第三章 公共信用評價管理
第十六條 國務院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遵循公益性原則,對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開展公共信用評價,反映相關主體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等情況。國務院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應當確定本行業全國統一的公共信用評價規則,明確評價指標、評價方法、評價流程、評價周期、等級分類、結果應用等事項,并向社會公開。國務院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暫未開展本行業公共信用評價的,可以參考使用公共信用綜合評價規則,建立本行業的公共信用評價規則。
第十七條 開展公共信用評價應當平等對待各類企業,不得實施下列評價行為:
(一)根據不同地區、所有制形式、規模等設置差異化得分;
(二)將業績、市場占有率等不能反映企業信用狀況的信息納入信用評價范圍;
(三)在信用評價中設置無上限加分項;
(四)其他違規設置交易壁壘的評價行為。
第十八條 國務院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行業的公共信用評價結果,并同步共享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公示。
第十九條 國務院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業公共信用評價異議申訴機制,明確異議申訴的渠道和程序,并向社會公開。
被評價對象對評價結果有異議的,按照國務院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公布的渠道和程序,提出異議申訴。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及時處理異議申訴申請,經核實符合申訴條件的,及時更正有關內容。
第二十條 地方招標投標指導協調部門、行政監督部門不得自行開展對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的招標投標領域信用評價。
第二十一條 鼓勵招標人在下列環節應用公共信用評價結果:
(一)設置評標標準(資格審查標準)、定標規則;
(二)確定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繳納機制;(三)核驗中標候選人履約能力;(四)確定預付款比例和進度款支付比例;(五)其他需要衡量投標人、潛在投標人公共信用狀況的環節。
招標人在前款所列環節應用公共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中載明。
國務院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可以結合本行業實際,對招標人在評標標準(資格審查標準)中設置公共信用評價結果權重的上限提出要求。
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招標投標指導協調部門、行政監督部門不得限制招標人應用公共信用評價結果的自主權。
第二十二條 銀行、擔保機構或者保險機構可以在出具投標、履約保函(保單)前,查詢投標人、中標人的公共信用評價結果,并根據公共信用評價結果采用差異化保函(保單)費率。
第二十三條 各級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根據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的公共信用評價結果,實施差異化監管,提高或者降低抽查比例和檢查頻次,并可以實施告知承諾制、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簡化證明材料等便利服務措施。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應用公共信用評價結果,應當符合招標項目實際需要,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資格審查、評標、定標中,將信用評價結果作為唯一條件,或者賦予不合理權重;
(二)區別對待不同地區、所有制形式、規模的企業的同一等級信用評價結果;
(三)其他違規應用信用評價結果,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省級招標投標指導協調部門會同行政監督部門,可以對本地區政府投資項目在招標文件編制、中標候選人履約能力核驗等環節,應用公共信用評價結果作出細化規定,但不得與國務院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的公共信用評價規則相沖突,不得區別對待不同地區、所有制形式、規模的企業。各級招標投標指導協調部門會同行政監督部門,對公共信用評價和具體應用情況進行動態監測,暢通企業、社會公眾問題反映渠道,及時糾正違法信用評價和應用活動。
第二十六條 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結合日常管理需要,可以參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對評標專家開展信用評價和評價結果應用。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開展評價的,應當公開評價規則,及時向被評價對象反饋評價結果,暢通異議申訴渠道,并根據評價結果,采取下列差異化管理措施:
(一)對信用等級較高的評標專家,在保證抽取隨機性、公正性的前提下,適當提高抽取概率;
(二)對信用等級較低的評標專家,加強履職風險評估,并視情采取降低抽取頻次、暫停抽取等措施;
(三)其他應用信用評價結果的管理措施。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未按要求查詢和應用招標投標領域公共信用信息的,由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二十八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未按要求查詢和應用招標投標領域公共信用信息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關于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的追責條款,責令改正,并可以依法給予禁止在一定期限內評標、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等行政處罰。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應當依法重新招標或者評標。
第二十九條 招標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在公共信用評價結果應用中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實施條例》關于對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追責條款,責令改正,并可以依法給予罰款等行政處罰。
第三十條 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違反本辦法,歸集共享招標投標領域公共信用信息不及時、不準確、不完整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一條 招標投標指導協調部門、行政監督部門或者其他單位非法干預企業自主應用公共信用評價結果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關于對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追責條款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 招標投標指導協調部門、行政監督部門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本辦法,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招標投標領域公共信用信息的發布、維護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在信用信息的歸集、共享、公示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規定的招標投標領域公共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下列類別:
(一)登記注冊基本信息,指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成立日期等;
(二)司法裁判及執行信息,指企業破產案件審判流程節點信息、破產程序中人民法院發布的各類公告、人民法院制作的破產程序法律文書等;
(三)行政管理信息,指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依法作出的企業資質、人員資格等行政許可信息,以及依據招標投標相關法律法規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等;
(四)經營(活動)異常名錄信息,指企業被依法納入或者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等信息;
(五)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指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和評標專家依法依規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信息;
(六)公共信用評價結果信息,指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產生的公共信用評價結果。
第三十五條 招標投標領域市場化信用評價依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建立企業信用狀況綜合評價體系的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26〕8號)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廣電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蘇公網安備 32058202010198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