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學校:
現將《南豐教育人才計劃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張家港市南豐鎮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南豐教育人才計劃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加強南豐鎮教育人才隊伍建設,實施人才強教戰略,推動南豐教育高質量發展,根據《姑蘇教育人才計劃實施細則》(蘇委辦發〔2021〕34號)和《港城教育人才計劃實施細則》(張委辦〔2019〕90號),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大力引進、扶持一批在教育、教學、科研等方面,具有較高實踐能力、管理能力、創新水平和引領示范作用的教育人才,為南豐鎮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強的教育人才保障。
第二條 鎮教育人才計劃分為人才引進、分層培養和梯隊建設三大類,目標是力爭在“十四五”期間引進教育特聘人才3名,分層次培養蘇州市級或張家港市級教育名家1名、教育領軍人才2名、青年拔尖人才2名,培育一批優秀青年教師和學科領銜人。
第二章 人才引進
第三條 著力引進一批具有較高教育教學理論水平或較強創新實踐能力的特聘人才,重點引進發展潛力較大、教學科研能力較強、具有創新精神的中青年專業技術人才,最大限度地發揮引進人才的聰明才智和引領作用。
第四條 特聘人才分Ⅰ類、Ⅱ類、Ⅲ類三類,需符合以下認定標準:
(一)Ⅰ類特聘人才
1.省特級教師;
2.正高職稱或具有博士學歷、副高職稱以上的專業人士;
3.全國教育科學研究成果獎二等獎核心成員、省教育科學研究成果獎一等獎核心成員。
(二)Ⅱ類特聘人才
1.江蘇省高層次人才培養項目第三層次培養對象(年齡不超過45周歲);
2.45周歲以下的省教學名師,地市級名教師、名校長;
3.45周歲左右及以下的地市級學科帶頭人或全國教學基本功大賽獲獎者、省特級教師后備人員、省教育廳“青藍工程”等培養對象。
(三)Ⅲ類特聘人才
1.40周歲以下的縣市級學科帶頭人或省青年教師教學基本功大賽一等獎、評優課一等獎獲獎者;
2.35周歲以下的博士;
3.指導體育、藝術和科技等學科領域獲得省級一等獎以上的教練。
第五條 引進人才工作流程和具體實施由南豐鎮與市教育局統籌協調。引進人才原則上不超過50周歲。
第六條 引進的特聘人才僅認定1次,安家購房補貼或資助補貼以認定時的類別為最終標準。通過認定的Ⅰ類、Ⅱ類、Ⅲ類本縣市以外的特聘人才,分別給予60萬元、40萬元、20萬元安家補貼,相關補貼自認定并完成購房手續后的下一年度起,分五年平均撥付,特聘人才未購房的,可免費入住南豐鎮人才公寓,免費期限不超過36個月。通過認定的Ⅰ類、Ⅱ類、Ⅲ類本縣市的特聘人才,分別給予60萬元、40萬元、20萬元資助補貼,補貼自認定后的下一年度起,分五年平均撥付。
第三章 分層培養
第七條 分層培養包括教育名家、教育領軍人才、青年拔尖人才3個層次,根據上級條線規定,定期組織推薦申報。引進人才全職到崗后,也可申報相應層次的培養計劃。
第八條 人才培養堅持公開、公平、公正,遵循鼓勵創新、激發活力、寧缺毋濫的原則。
第九條 分層培養范圍為全鎮在職在崗教師。
第十條 分層培養申報對象的基本資格和條件按照上級條線文件實施。
第十一條 教育名家、教育領軍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南豐鎮再分別給予1:1配套資助,自評定后分五年平均撥付。分層選拔培養的教育人才同一對象按就高原則享受,晉升高一級后享受配套差額資助,不重復享受。
第四章 梯隊建設
第十二條采取培養和獎勵相結合的方式建立后備人才庫,努力造就一批新時代優秀青年教師和學科領銜人,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第十三條堅持公開、公平、公正,選拔師德修養高、專業素質強、業績突出、愛崗敬業、立志扎根南豐的優秀教師入選南豐鎮教育后備人才庫。
第十四條依托南豐鎮“三名”教育工程項目,后備人才納入南豐鎮鄉村骨干教師培育站分批進行為期兩年的培養,優先推薦開設縣市級優質示范課,優先推薦申報縣市級學科帶頭人以及張家港市教學能手和教壇新秀。
第十五條 設立獎勵機制。
1.在上級條線規定的骨干教師津貼資助基礎上,再分別給予骨干教師津貼1:1配套資助。南豐鎮學科帶頭人、教學能手、教壇新秀分別給予骨干教師津貼0.25萬元、0.2萬元、0.15萬元/次的資助(每兩年評一次)。
2.在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評優課、優質課、基本功競賽、學科素養大賽等評比中獲得獎項的,分別按全國一、二、三等獎(2萬元、1.5萬元、1萬元)/次、江蘇省一、二、三等獎(1萬元、0.8萬元、0.5萬元)/次、蘇州市一、二、三等獎(0.5萬元、0.4萬元、0.3萬元)/次、張家港市一等獎0.3萬元/次給予獎勵。
3.學校、教研組(備課組)、項目組在培養后備人才專業發展中具有突出貢獻和重大成果的(包括但不限于教學質量獎、辦學特色獎、教育教學成果獎、品牌項目獎等),可根據考核結果給予獎勵,學校提供獎勵依據和獎勵方案,報鎮教育條線審核通過后實施。每項獎勵金額一般控制在5萬元內,“三名”教育工程成果獎、中考獎等綜合性獎勵最高不超過20萬元。
上述獎勵同一類別同一對象按就高、不重復原則享受。
第五章 考核和資金管理
第十六條 對引進和培養的教育人才實行目標管理。用人單位是人才管理考核的主體。用人單位是人才培養和使用的主體,應認真做好日常管理與服務工作,搭建發展平臺,細化培養舉措。
第十七條 教育條線要指導用人單位細化工作目標、強化工作考核,并定期對用人單位育才情況、政策執行情況進行抽查。
第十八條 人才須按照雙方約定,踐行義務,履行職責,最大限度地發揮示范作用。南豐鎮教育人才和教育后備人才庫培養對象須與用人單位簽訂5年以上服務期協議,不滿5年調離用人單位并離開本鎮的,需退回全部安家補貼和資助補貼、獎勵資金。本鎮調離的教師,不再作為人才引進,不享受安家補貼、資助補貼,如調回本鎮,可享受同類獎勵資金。
第十九條 本細則所涉及安家補貼、資助補貼、獎勵資金由鎮財政全額承擔。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原南政發〔2019〕17號文件《南豐鎮教育工作獎勵辦法(修訂稿)》同時廢止。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執行時間暫定五年,由社會治理和社會事業局教育條線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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