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局(室、中心),各村(社區),各相關單位:
為切實做好全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控制和應急處理工作,現將《鳳凰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按照文件要求,認真貫徹執行。
張家港市鳳凰鎮人民政府
2024年5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鳳凰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為切實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控制和應急處理工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結合我鎮實際情況,制定本預案。本預案適用于鳳凰鎮內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本鎮居民身心健康嚴重損害的傳染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以及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等引起的嚴重影響公眾身心健康的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組織和職責
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指揮部由鎮政府主要領導擔任總指揮。負責對本鎮轄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綜合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辦公室設在鎮社會治理和社會事業局衛健條線,具體負責組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上報、控制等措施的落實。鳳凰鎮人民醫院作為我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治定點醫院,負責醫療救治等各項工作,西張醫院、新恬港口醫院為備用醫院。
3.鎮政府相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作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并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完善預測預警機制,開展風險分析,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二、預防與應急準備
1.建立統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體系,制定和完善本行政區域突發事件監測與預警系統的實施方案,并確保其正常運行。
2.鎮社會治理和社會事業局衛健條線應當加強疾病預防控制和醫療、衛生監督等體系的建設,保證其開展突發事件調查、控制、醫療救護、現場處置、監督檢查、監測檢測、醫療救治、衛生防護等工作的物質條件,提高其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3.加強鎮級醫院的建設,增強其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鎮醫院的醫療設施、設備、器械和人員的配備應當符合有關規定的要求,做到硬件切實到位。
4.定期對醫護人員進行相關技能培訓,并組織有關醫療衛生機構進行應急演練,介紹和推廣先進技術。
三、信息報告
1.組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信息網絡,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報告、溝通、評價工作,建立健全鎮級與各村(社區)的信息報告體系。
2.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辦公室應當及時組織力量對報告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并將結果及時上報鎮政府主要領導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同時按規定采取必要控制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四、應急處理
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辦公室應當及時組織對突發事件進行技術調查、綜合評估,初步判斷突發事件的類型,提出是否啟動本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建議,報鎮政府決定。決定啟動本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應當立即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
2.應急預案啟動后,鎮政府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要求,服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立即到達規定崗位,采取有關的控制措施。
3.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積極配合市人民政府和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1)對人員實行健康申報,進行健康檢查或者醫學觀察;
(2)對人員進行疏散、隔離或者限制流動;
(3)限制或者禁止舉辦大型活動;
(4)臨時關閉公共場所;
(5)緊急調集和征用人員、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6)對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7)對傳染病疫區實行封鎖;
(8)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4.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辦公室應當立即組織應急處理,統一指揮和調度本鎮區域內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和人員、設備。各醫療衛生機構及其人員應當服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辦公室的指揮和調度。
5.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鳳凰鎮人民醫院應當立即對突發事件所致的病人提供現場救援與醫療救治。醫療救護力量不足時,應當及時請求上級衛生部門予以支援。
6.需要接受隔離治療的病人、疑似病人、臨床觀察病人和密切接觸者應當配合衛生部門和有關機構采取相應的醫學措施。
7.對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致病來就診的人員,各醫療機構必須接診治療,并實行首診負責制。治療所需費用按照國家和本省、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8.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傳染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人的管理,改善隔離病區和病房的生活設施和醫療條件,嚴格執行管理規定,防止醫源性感染和醫療機構內感染,做好隔離病區和病房的管理。
9.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本鎮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群防群控,落實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引起的流行病學調查、疫點封鎖、家庭隔離觀察、經常性消毒、生活保障等各項工作。
10.傳染病暴發、流行時,交通部門應當采取應急控制措施,嚴防疫情通過交通工具擴散;保證及時運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醫務人員和醫療救護設備、救治藥品、醫療器械等物資。
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的終止
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領導小組,應根據上級政府作出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終止決定,確定本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終止。
六、獎懲
1.除負有特定報告義務的個人外,任何個人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相關人員及時向鎮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并經證實的,由鎮人民政府給予適當的獎勵。
2.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鎮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1)對重大傳染病疫情控制有突出貢獻的;
(2)在醫療救治中有突出貢獻的;
(3)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表現突出的;
3.對違反健康申報規定,不報、瞞報或者謊報的人員,依法予以制裁。
4.對下列情形:
(1)醫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不報、漏報、遲報傳染病疫情的;
(2)公共場所不符合消毒防護要求的;
(3)故意傳播傳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
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有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阻礙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2)拒絕衛生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進入突發事件現場,或者不配合調查、采樣、技術檢驗的;
(3)擔負應急任務的工作人員拒不接受工作任務,借故推諉拖延、擅離職守或者臨陣脫逃的;
(4)拒絕接受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檢查、隔離、治療的;
(5)拒不服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統一調度的;
(6)其他違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規定的。
6.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散布謠言、哄抬物價、制假售假、欺騙消費者,擾亂社會秩序、市場秩序的,由公安、市場監督管理、價格、質量技術監督、衛生監督等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件1:《鳳凰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領導小組名單》
附件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
附件1
鳳凰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領導小組名單
組 長:田文華 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副組長:繆衛峰 鎮黨委委員、鳳凰警署署長
馬宏鵬 鎮人大副主席
成 員:王 乾 鎮綜合行政執法局局長
朱旺根 鎮財政和資產監督管理局局長
包曉燕 鎮社會治理和社會事業局副局長
郁 敏 鎮綜合行政執法局副局長
張 婷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鳳凰分局局長
陳志賢 鎮衛生健康條線正股職干事
繆 艷 鎮教育管理條線正股職干事
顧建華 鎮食品管理條線正股職干事
秦 健 鳳凰鎮人民醫院院長
沈新標 西張醫院院長
潘炳君 新恬港口醫院院長
附件2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標準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性質、危害程度、涉及范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級):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發生并有擴散趨勢,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個以上省份,并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2)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擴散趨勢。
(3)涉及多個省份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擴散趨勢。
(4)發生新傳染病或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并有擴散趨勢,或發現我國已消滅的傳染病重新流行。
(5)發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丟失事件。
(6)周邊以及與我國通航的國家和地區發生特大傳染病疫情,并出現輸入性病例,嚴重危及我國公共衛生安全的事件。
(7)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Ⅱ級):
(1)在一個縣(市)行政區域內,一個平均潛伏期內(6天)發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關聯的疫情波及2個以上的縣(市)。
(2)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發生流行,在一個市(地)行政區域內,一個平均潛伏期內多點連續發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圍波及2個以上市(地)。
(4)霍亂在一個市(地)行政區域內流行,1周內發病30例以上,或波及2個以上市(地),有擴散趨勢。
(5)乙類、丙類傳染病波及2個以上縣(市),1周內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尚未造成擴散。
(7)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擴散到縣(市)以外的地區。
(8)發生重大醫源性感染事件。
(9)預防接種或群體性預防性服藥出現人員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數超過100人并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內外隱匿運輸、郵寄烈性生物病原體、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內人員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Ⅲ級):
(1)發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病例數未超過5例,流行范圍在一個縣(市)行政區域以內。
(2)腺鼠疫發生流行,在一個縣(市)行政區域內,一個平均潛伏期內連續發病10例以上,或波及2個以上縣(市)。
(3)霍亂在一個縣(市)行政區域內發生,1周內發病10~29例或波及2個以上縣(市),或市(地)級以上城市的市區首次發生。
(4)一周內在一個縣(市)行政區域內,乙、丙類傳染病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個縣(市)行政區域內發現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數超過100人,或出現死亡病例。
(7)預防接種或群體性預防性服藥出現群體心因性反應或不良反應。
(8)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醫學教育網整理。
(9)市(地)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Ⅳ級):
(1)腺鼠疫在一個縣(市)行政區域內發生,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病例數未超過10例。
(2)霍亂在一個縣(市)行政區域內發生,1周內發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數30~99人,未出現死亡病例。
(4)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9人以下,未出現死亡病例。
(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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