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區科技人才局,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創新局,冶金工業園科技招商局,高新區科技人才局,常陰沙現代農業示范園區管委會,各鎮政府,各有關單位:
現將《張家港市科技計劃項目全流程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5年10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張家港市科技計劃項目全流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張家港市科技計劃項目(以下簡稱“市科技計劃項目”)的組織實施,提高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效率和實施績效,根據國家和省、蘇州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是張家港市政府持續支持科技創新活動的重要方式,由張家港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根據市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組織實施。
第三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是指列入張家港市科技計劃,由承擔單位在一定時間周期內實施的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及相關科技創新活動。
第四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主要包括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揭榜掛帥”項目(重大科技成果轉化)、產業鏈創新產品關鍵核心技術攻關計劃項目、產學研預研資金項目、創新聯合體項目、醫療衛生科技創新指導性項目等類別。
第五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的組織實施和市科技項目的管理遵循“宏觀引導、權責明確、規范運行、績效導向、自主申請、誠實守信”的原則,突出品德、能力、業績導向,克服唯論文、唯職稱、唯學歷、唯獎項傾向,注重標志性成果的質量、貢獻、影響,充分調動創新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形成充滿活力的科技管理和運行機制。
第六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的全流程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 項目組織管理機構由市科技局、歸口管理部門組成。
第八條 市科技局是項目主管部門,項目承擔單位所屬區域政府科技部門是組織項目申報和實施的歸口管理部門,項目承擔單位為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的,由其所屬上級主管部門作為歸口管理部門。歸口管理部門有疑義的,由市科技局指定。歸口管理部門在市科技局指導下開展項目管理工作。
第九條 市科技局的主要職責:
1.研究制訂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制度和規定;
2.發布年度項目指南及申報通知,確定年度支持重點領域和方向;
3.組織開展或委托開展項目受理、評審(論證)、評估、檢查、驗收及績效評價等,負責項目立項、調整、終止和撤銷等管理工作;
4.對項目進度執行與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組織協調并處理項目執行中需要協調、處理的重大問題;
6.組織實施項目執行和經費使用情況統計工作;
7.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等參與項目管理的各類責任主體開展信用評價;
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歸口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1.按照年度項目指南及申報通知要求,組織做好本地區或部門的項目申報工作;
2.審核項目申報單位的申報資格、項目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并做好項目推薦和實施管理等工作;
3.督促項目承擔單位及負責人按期實施和完成項目;
4.協助或受市科技局委托開展項目檢查、評估、驗收和績效評價等;
5.協調項目的實施推進,及時向市科技局報告項目實施中難以協調和解決的問題;
6.實施項目執行情況和經費使用統計工作;
7.配合市科技局對項目承擔單位及項目負責人進行信用評價;
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及項目負責人的主要職責:
1.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實施的責任主體,負責項目實施管理,對項目申報、完成項目內容、實現目標任務負主體責任;項目負責人是項目組織實施的直接責任人,承擔項目組織、協調、執行等具體工作;
2.履行科研誠信承諾制度,對恪守科研誠信、具備必要科研基礎、如實提交項目材料、嚴格執行項目管理規定、按合同約定推進項目實施、規范使用科研經費等作出信用承諾,并在項目申報及實施過程中嚴格遵守;
3.如實填寫項目申報書、總結報告、驗收材料等,并對上述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主體責任;
4.嚴格執行項目合同,依法依規使用項目經費,按期完成項目目標任務;
5.落實項目相關保障條件,解決項目實施中的問題和困難;
6.如實報告項目年度執行和經費使用情況,及時報告項目實施中出現的重要事項;
7.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歸口管理部門及受委托的專業機構對項目執行和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相關數據和資料;
8.履行保密、知識產權保護等責任和義務,推動項目成果轉化應用;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全流程管理
第十二條 項目立項一般包括:指南發布、項目申報、項目受理、項目評審、公示公告、簽訂合同等基本程序。
第一節 項目指南及申報
第十三條 指南發布。市科技局根據市科技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產業及科技政策,制定并向社會公開發布市科技計劃項目指南,指南應明確各類項目的支持方向、范圍和資金補助方式,確定項目申報的時間、流程和方式等。
第十四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指南編制可采取需求征集、調研座談、專家論證等方式,廣泛聽取企業、高校院所、歸口管理部門等各方意見及建議,提高項目指南的科學性。
第十五條 項目申報。項目申報主體應當符合的基本條件:
1. 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
2. 具有為完成項目所必備的經費保障、人才條件及技術裝備等;
3. 具有完成項目所需的組織管理、協調能力及規范有效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4. 具有良好的信譽、無重大失信行為等情形。
申報項目應提交《張家港市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書》等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 項目受理。市科技局會同歸口管理部門負責項目申報材料的受理,并按照當年度項目申報通知及指南要求對所受理的申報項目進行形式審查。
第二節 項目評審與立項
第十七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實行評審咨詢與行政決策相結合的立項審查制度。
第十八條 項目評審。對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由市科技局組織或委托專業機構組織專家采取網絡評審、會議評審、專題論證等形式進行評審(論證)。可視情增加現場答辯、現場考察等,形成綜合評審咨詢意見。評審(論證)中要注重克服唯論文、唯職稱、唯學歷、唯獎項傾向,注重標志性成果的質量、貢獻和影響。
第十九條 公示公告。市科技局根據評審咨詢意見擬定市科技項目立項方案,市科技局會同派駐紀檢組等部門召開擬立項項目審定會議進行審議。審議通過后對擬立項項目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給予立項。
第二十條 簽訂合同。市科技局發文下達年度科技計劃立項項目。立項文件印發后,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與市科技局、歸口管理部門簽訂項目合同書,確定合同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明確項目實施內容、進度和考核指標等內容,合同內容作為項目檢查、驗收和績效管理的重要依據。不簽訂項目合同書的視同自動放棄,予以撤銷立項。
第三節 實施管理
第二十一條 以承擔單位自我管理為主,一般不開展過程檢查。分年度撥款項目可視情由市科技局或受托專業服務機構在實施期內對照項目合同書開展一次中期檢查,檢查結果作為項目分期撥款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項目負責人對項目實施具有自主選擇和調整技術路線的自主權。在不降低研究目標的前提下,項目負責人可以按照研發創新規律和市場環境變化自主調整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報項目承擔單位備案。項目實施期內,項目負責人可按規定自主組建科研團隊,并結合項目實施進展情況進行相應調整。上述安排和調整均可作為項目驗收、評估評審和審計檢查等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項目如發生項目負責人或承擔單位變更、項目主要研究目標或考核指標調整,承擔單位須及時提出書面報告,經歸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由歸口管理部門報市科技局。
第二十四條 因客觀原因不能在合同規定期限內完成研究任務且需延長項目實施期限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在合同規定的項目實施期結束前提出延期申請,經歸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向市科技局報備。實施期限最長延期一年,報備文件可作為項目合同書的補充材料及項目后續實施、管理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歸口管理部門應做好項目的跟蹤和實施監管工作。承擔單位出現破產倒閉或其他影響項目正常實施的重大突發情況,不能履行報告職責的,歸口管理部門應及時了解情況,以書面形式向市科技局報告并提出處理意見。
第四節 驗收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實施到期后應組織驗收。驗收工作由市科技局或受托專業服務機構以及歸口管理部門共同負責。
第二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提前完成項目合同約定的考核目標,并經市科技局或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可以提前進行項目驗收。
第二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申請驗收應提交項目實施報告和有關材料。承擔單位應自行出具項目經費決算報告并附有關明細或自行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項目經費專項審計報告。
第二十九條 項目驗收可邀請技術、財務、管理等具有高級職稱的專家參與,組成不少于3人的驗收專家組。采取現場驗收、會議驗收、函審驗收等方式。根據需要,可安排多個項目進行集中驗收。
第三十條 驗收專家組應按照項目合同約定的考核目標任務進行驗收,可采取查看資料、聽取匯報、實地考察、觀看演示、提問質詢、組織評議等形式,做出明確的驗收結論。
第三十一條 經驗收專家組評議,達到以下條件的項目,可做“通過驗收”結論:
1. 提供的驗收材料真實完整;
2. 完成合同約定的全部考核目標,或雖未全部完成合同約定的考核目標、但在關鍵創新目標上形成高水平的標志性成果;
3. 經費使用合規。
第三十二條 項目未達到驗收條件,但開展了實質性研發活動并取得了一定研究進展和成果,且經審計經費使用基本合規的,可做“總結結題”結論。
第三十三條 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因客觀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導致項目無法正常實施的,承擔單位可主動提出終止項目的申請,附已做工作的書面總結,按規定對項目經費進行審計,且經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市科技局。
項目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無法繼續實施的,由項目承擔單位主動啟動終止程序:
1. 因政策調整、市場變化、技術變化、自然災害、項目負責人離職或者死亡等不可預計的客觀原因,導致項目無法繼續進行、已無意義繼續進行或者無法完成合同預期目標任務的;
2. 經實踐證明技術路線不可行或者不合理,且無改進辦法,導致項目無法完成目標任務的;
3. 因知識產權不清晰、有嚴重知識產權糾紛或者侵權行為,經調解等方式無法解決問題,導致項目無法實施的;
4. 項目承擔單位經營困難,無項目實施能力的;
5. 其他導致項目無法正常實施的情形。
第三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因主觀原因發生嚴重科研不端行為、拒不開展項目實質性研發、項目經費使用故意違規等原因導致項目無法正常實施的,以及在項目合同約定執行期到期12個月內未完成驗收的,由歸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市科技局審核后,予以強制終止并記入科研信用記錄。
項目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無法繼續實施的,由歸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市科技局審核后,啟動強制終止程序:
1. 項目承擔單位已停止經營活動或者已注銷、吊銷的;
2.發現項目申報、實施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或者弄虛作假情形的;
3.不接受、不配合項目過程檢查或者績效評價,或在限期整改后仍未通過檢查與評估的;
4.項目合同約定執行期到期后12個月內未完成驗收且無正當延期驗收理由的;
5.其他導致項目無法正常實施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 建立驗收項目檔案。項目驗收完成后,承擔單位及項目負責人應將項目資料等交市科技局存檔,作為項目執行情況評估、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信用評價的依據。
第三十六條 項目產生科技成果涉及保密、技術轉讓、申報獎勵等事項的,應當按照科技保密、知識產權保護、技術合同登記、科技獎勵等有關規定和辦法執行。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三十七條 在項目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項目負責人可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在預算范圍內自主安排經費開支,自主調整直接費用全部科目的經費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由項目承擔單位辦理調劑手續,并可作為項目驗收、評估或審計檢查的依據。
第三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及時落實項目自籌經費,保障項目順利實施。對市科技計劃項目經費單獨建賬、專項核算專款專用。獲得財政撥款50萬元以上的單位,應開立科技項目資金專戶,原則上每家單位開設一個賬戶。財政撥款一律撥付至科技項目資金專戶,受資助單位按要求從專戶支取。
第三十九條 項目經費不得用于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支出,不得用于國家規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條 完成合同書任務并通過驗收的市科技計劃項目。結余資金可留歸項目組用于后續科研活動直接支出或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用于科研活動直接支出。撤銷立項、總結結題、申請終止、強制終止的項目結余資金均按原撥付渠道收回。
第四十一條 項目啟動終止程序后,由市科技局委托會計師事務所按照項目合同對項目實施情況、項目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在規定時間內全額退回市撥經費的,不再組織開展審計。對項目承擔單位已經注銷、關閉或無法審計的項目,由歸口管理部門先行追繳相關資金,提出項目和資金處理意見報市科技局。
第四十二條 對于啟動終止程序的項目,審計結束后,項目承擔單位、歸口管理部門應根據審計報告進行如下資金處理:
1. 對按項目合同約定使用市撥經費且有結余的終止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按原渠道退回全部結余資金;
2. 對未按項目合同約定使用市撥經費的終止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按原渠道退回所有使用不合理資金;
3.對按項目合同約定使用市撥經費、已無結余資金,且項目人員盡到勤勉義務的終止項目,根據“寬容失敗”原則,不再追回項目資金。
第四十三條 對需退回市撥經費、但逾期未退繳的項目承擔單位由市科技局委托法律機構按以下步驟進行追繳:
1. 向需退繳資金的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負責人發送律師函進行資金催繳;
2.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負責人接到律師函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將應退繳資金足額原渠道退回,并將繳款銀行憑證復印件報送市科技局;
3.對經律師函催繳仍未按期退繳資金的項目,市科技局會同歸口管理部門通過司法途徑進行追繳。
第五章 監督保障
第四十四條 健全項目管理全過程信息公開公示制度,主動接受公眾監督。信息公開須遵守有關政府信息公開和保密規定,公示期5個工作日。
第四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對項目立項、主要研究人員、資金使用、大型儀器設備購置以及項目研究成果等情況實行內部公開,接受內部監督。
第四十六條 相關單位和個人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市科技局提出書面異議,并明確異議內容和理由。對評審咨詢專家的學術判斷有不同意見的,不能作為提出異議的理由。市科技局對收到的異議應按有關規定登記、分類處理和反饋;異議事項不在權限范圍內的,應按有關規定移交相關部門和地方處理。
第四十七條 參與項目全過程管理的有關責任主體和個人,與項目或異議處理存在利益關系的,有義務主動提出聲明并回避。有關單位和個人認為項目管理中存在回避事由的,可向市科技局提出要求相關單位或個人回避的申請,經市科技局審查后,決定是否回避。
第四十八條 加強市科技計劃項目相關責任主體科研信用管理,推行科研誠信承諾制,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對存在違背科研誠信行為的相關責任主體,其失信行為記入市科研信用記錄,并按規定予以處理。
實施終止的項目:
1. 對未按期退繳資金的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以及存在違背科研誠信行為的相關責任主體,其失信行為記入市科研信用記錄;
2. 對因技術路線選擇失誤或其他不可預見原因導致項目終止的,且相關責任主體已經勤勉盡責、未謀私利的,不記入信用記錄;其他終止情形按規定計入科研誠信記錄;
3. 對項目承擔單位已經注銷、關閉或無法審計的項目,除符合本條第二款外,相關責任主體的失信行為直接計入市科研信用記錄。
第四十九條對于記入市科研信用記錄的單位或個人,自下達終止文件之日起,按照《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科學技術部令第19號)要求,相關責任主體在3年內不得申請市科技計劃項目。對提供虛假申報資料和驗收材料騙取財政資金等情節嚴重的相關責任主體,5年內不得申請市科技計劃項目。
第五十條建立創新盡職免責機制。對項目進行立項支持或經費資助,符合規定條件、標準和程序,但支持或資助項目未達到預期發展效果,相關領導干部和部門(科室)在勤勉盡責、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決策等責任。
第五十一條 完善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系統,實現項目管理全過程信息化,全程記錄留痕,可查詢,可追溯。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張家港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修訂)》(張科發〔2021〕3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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