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張家港市食品用塑料及紙制包裝、容器等制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檢驗。監督抽查產品范圍為獲得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用塑料、紙制包裝容器等制品,包括非復合膜(袋)、復合膜(袋)、吸管、一次性塑料餐具(碗、碟、杯、飯盒等)、食品用塑料容器(餐盒、保鮮盒、水杯等)和密胺餐具(碗、碟、杯、刀、餐盤等)。本細則內容包括適用范圍、抽樣方法、檢驗依據和項目、判定原則和異議處理。
2.抽樣方法
2.1抽樣型號或規格、品種
按照獲證企業生產單元,非復合膜、復合膜、容器和工具每個單元抽取一種同品種、同批次的主導產品。
企業如生產同一種類、同一材質且同一發證產品品種的不同規格產品時,優先抽取工藝復雜、性能要求較高的產品。
復合膜產品優先抽取干法復合、有印刷圖案的產品。按照耐蒸煮復合膜(袋)、榨菜包裝用復合膜(袋)、雙向拉伸尼龍(BOPA)/低密度聚乙烯(LDPE)復合膜(袋)、雙向拉伸聚丙烯(BOPP)/低密度聚乙烯(LDPE)復合膜(袋)的順序抽取。生產液體食品包裝用復合膜(袋)的,按照液體食品無菌包裝用紙基復合材料或液體食品無菌包裝用復合袋、液體食品保鮮包裝用紙基復合材料、液體食品包裝用塑料復合膜(袋)的順序抽取。生產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多層食品復合膜(袋)的,優先抽取多層干法復合生產的產品。
容器類產品優先抽取有顏色、顏色較深、生產工藝較為復雜的主導產品。
食品用工具按照非本色有填充產品、有顏色產品、本色產品的順序抽取。
2.2抽樣基數及數量
在企業成品倉庫隨機抽取經企業檢驗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產品,優先抽取近6個月生產的產品。原則上抽樣時應從同一批次樣品堆的不同部位選取3個或3個以上包裝箱,分別取出相應的樣品數量。隨機選取的包裝箱可使用隨機數表、隨機骰子或撲克牌等方法確定。
抽樣基數和抽樣數量見表1。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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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產品品種 |
抽樣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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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食品用塑料自粘保鮮膜(PE) |
3卷×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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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液體包裝用聚乙烯吹塑薄膜(袋) |
(膜類)3卷,將每卷膜外層除去至少2米,每卷膜各抽取2.5 m2×2 (袋類)從3箱中抽取,每箱中抽取20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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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包裝用聚乙烯吹塑薄膜(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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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單向拉伸高密度聚乙烯薄膜(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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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聚乙烯熱收縮薄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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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聚丙烯吹塑薄膜(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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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普通用途雙向拉伸聚丙烯(BOPP)薄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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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雙向拉伸聚丙烯珠光薄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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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包裝用雙向拉伸聚酯薄膜(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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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未拉伸聚乙烯、聚丙烯薄膜(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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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食品包裝用聚偏二氯乙烯(PVDC)片狀腸衣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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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商品零售包裝袋(含保鮮袋) |
從3箱中抽取,每箱中抽取20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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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夾鏈自封袋 |
從3箱中抽取,每箱中抽取20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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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包裝用鍍鋁薄膜 |
3卷,將每卷膜外層除去至少2米,每卷膜各抽取2.5m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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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包裝用塑料復合膜、袋 干法復合、擠出復合 |
(卷膜)3卷,將每卷膜外層除去至少2米,每卷膜各抽取2.5m2×2 (袋類)從3箱中抽取,每箱中抽取20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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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雙向拉伸尼龍(BOPA)/ 低密度聚乙烯(LDPE)復合膜、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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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榨菜包裝用復合膜、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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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液體食品無菌包裝用紙基復合材料 |
卷膜)3卷,將每卷膜外層除去至少2米,每卷膜各抽取2.5m2×2 (袋類)從3箱中抽取,每箱中抽取20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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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液體食品無菌包裝用復合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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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液體食品保鮮包裝用紙基復合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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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液體食品包裝用塑料復合膜、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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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其它類多層復合食品包裝膜、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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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聚乙烯吹塑桶 |
10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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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軟塑折疊包裝容器 |
5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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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聚酯(PET)無汽飲料瓶 |
20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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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碳酸飲料瓶 |
20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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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熱罐裝用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 |
20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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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聚碳酸酯(PC)飲用水罐 |
3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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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塑料瓶坯 |
50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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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塑料防盜瓶蓋 |
100個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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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組合式防偽瓶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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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其它類塑料瓶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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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其它類塑料容器 |
60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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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密胺塑料餐具 |
10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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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塑料菜板 |
3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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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塑料一次性餐飲具 |
50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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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飲用吸管 |
100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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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塑料購物袋(食品用) |
從3箱中抽取,每箱中抽取20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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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日用塑料袋(食品用,含保鮮袋、連卷袋) |
從3箱中抽取,每箱中抽取20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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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包裝用多層共擠阻隔薄膜 |
(卷膜)3卷,將每卷膜外層除去至少2米,每卷膜各抽取2.5m2×2 (袋類)從3箱中抽取,每箱中抽取20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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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共擠包裝膜、袋 |
3卷,每卷去掉2層后,每卷取2.5m2樣品×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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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其它類食品包裝用非復合片材 |
注:(1)產品抽樣數量可根據樣品的實際大小,在滿足檢驗的條件下做適當調整;
(2)抽取的兩份樣品分別單獨封裝,一份作為檢驗樣品,一份作為復檢備用樣品。復檢備用樣品保存在承檢機構。
(3)應抽產品抽樣基數達不到要求時,在滿足抽樣數量時可抽樣,但須在抽樣單中注明所抽樣品實際批量。
2.3樣品處置
抽樣后,將所抽樣品進行封樣,樣品由抽樣人員監督包裝,單獨封裝后加貼封條,在封條上面應加蓋抽樣單位公章,并由雙方人員簽字。樣品由抽樣人員負責帶回檢驗機構。
2.4抽樣單
應按有關規定填寫抽樣單,并記錄被抽查產品及企業相關信息。同時記錄被抽查企業上一年度生產的塑料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的銷售總額。若被抽查企業上一年未生產此類產品,則記錄本年度已實際生產此類產品的銷售總額。
在抽樣單備注欄中注明或單獨擴充一欄注明所抽查產品的材質種類如聚乙烯或聚丙烯等。
抽樣單應有抽樣人員簽字和受檢企業負責人的簽字蓋章。
3.檢驗依據和項目
項目及重要程度分類見表2。
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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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產品名稱 |
檢測項目 |
依據法律法規或標準條款 |
強制性/推薦性 |
檢測方法 |
重要程度及不合格程度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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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類a |
B類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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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塑料包裝材料 |
高錳酸鉀消耗量 |
GB 4806.7 |
強制性 |
GB 31604.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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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金屬(以Pb計) |
GB 4806.7 |
GB 31604.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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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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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遷移量 |
GB 4806.7 |
GB 31604.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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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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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紙質包裝材料 |
高錳酸鉀消耗量 |
GB 4806.8 |
強制性 |
GB 31604.2 |
● |
|
|
總遷移量 |
GB 4806.8 |
GB 31604.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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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金屬(以Pb計) |
GB 4806.8 |
GB 31604.9 |
● |
|
|||
注:a極重要質量項目,b重要質量項目。極重要質量項目是指直接涉及人體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標;重要質量項目是指產品涉及環保、能效、關鍵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標。
檢驗方法包括相關產品標準及試驗方法標準。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4.判定原則
4.1依據標準
GB/T 10004-2008 《包裝用塑料復合膜、袋干法復合、擠出復合》
GB 4806.8-202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接觸用紙和紙板材料及制品》
GB 4806.13-2023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接觸用復合材料及制品》
GB 4806.7-2023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接觸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31604.2-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高錳酸鉀消耗量的測定》
GB 31604.9-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食品模擬物中重金屬的測定》
GB 31604.49-2023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多元素的測定和多元素遷移量的測定》
GB 31604.30-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鄰苯二甲酸酯的測定和遷移量的測定》
GB 31604.8-202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總遷移量的測定》
GB/T 24334-2009 《聚偏二氯乙烯(PVDC)自粘性食品包裝膜》
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4.2判定原則
4.2.1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合格;參與判定的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符合質量要求,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4.2.2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4.2.3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4.2.4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
4.2.5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4.2.6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
5.異議處理
5.1對監督抽查程序有異議的,由任務下達部門核查相關證據后維持或者撤銷原檢驗結果。
5.2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任務下達部門核查相關證據,能夠證明原檢驗結果準確的,維持原檢驗結果;不能證明原檢驗結果準確,需要進行復檢的,由任務下達部門指定復檢機構進行復檢,復檢結果為本次監督抽查最終結論。
5.3對樣品信息有異議的,任務下達部門核查樣品確認情況和生產企業提交證明材料后,維持或者撤銷原檢驗結果。



蘇公網安備 32058202010198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