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張家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的玻鎂平板(防火板)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檢驗。本細則規定了此類產品的抽樣方法、檢驗依據、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判定原則、異議處理及復檢。
2.抽樣方法
2.1生產領域采樣
在出廠檢驗合格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相同規格型號、相同生產日期的玻鎂平板,切成符合要求的試樣22塊,其中備樣11塊。
2.2抽樣要求
抽樣工作由抽樣機構不少于2名抽樣工作人員共同完成。所采樣品應包括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所有樣品(包括檢樣和備樣)應為同一批次。一經采樣,立即封樣,任何人不得調換。采樣過程拍照留證。
確認樣品與抽樣文書的記錄是否相符。對檢樣和備樣應分別加貼相應標識。
3.檢驗依據
表1 玻鎂平板檢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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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檢驗檢測項目 |
判定依據 |
檢驗檢測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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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抗折強度 |
GB/T 33544-2017 |
JC/T 646-2006 |
|
2 |
抗沖擊強度 |
GB/T 33544-2017 |
GB/T 1043.1-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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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出廠含水率 |
GB/T 33544-2017 |
GB/T 17657-2022 |
|
4 |
表觀密度偏差 |
GB/T 33544-2017 |
JC/T 646-2006 |
檢驗方法包括相關產品標準及試驗方法標準。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4.判定規則
4.1依據標準
GB/T 33544-2017 《玻鎂平板》
4.2判定原則
4.2.1檢驗結果符合表1全部內容規定的,則認為該產品為合格品。
4.2.2檢驗結果若有一項不符合表1內容的,則應由同一批中抽取雙倍數量進行該項目復檢,若該項指標仍不符合要求時,則判該產品為不合格品。
5.異議處理
5.1對監督抽查程序有異議的,由任務下達部門核查相關證據后維持或者撤銷原檢驗結果。
5.2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任務下達部門核查相關證據,能夠證明原檢驗結果準確的,維持原檢驗結果;不能證明原檢驗結果準確,需要進行復檢的,由任務下達部門指定復檢機構進行復檢,復檢結果為本次監督抽查最終結論。
5.3對樣品信息有異議的,任務下達部門核查樣品確認情況和生產企業提交證明材料后,維持或者撤銷原檢驗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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