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張家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實施的液化石油氣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檢驗,本細則內容包括適用范圍、產品分類、檢驗檢測依據、抽樣、判定原則、異議處理復檢等內容。
2.產品分類
根據液化石油氣的組分和揮發性共有3個品種:商品丙烷、商品丙丁烷混合物、商品丁烷。
3.檢驗檢測依據
液化石油氣產品抽檢標準為:GB 11174-2011 《液化石油氣》,具體檢驗項目及方法見下表:
表1 檢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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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檢驗項目 |
判定依據 |
檢測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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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蒸氣壓 |
GB 11174-2011 |
GB/T 12576-19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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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C3烴類組分、C4及C4以上烴類組分、(C3+C4)烴類組分、C5及C5以上烴類組分 |
GB 11174-2011 |
SH/T 0230-1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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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蒸發殘留物 |
GB 11174-2011 |
SY/T 7509-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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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銅片腐蝕 |
GB 11174-2011 |
SH/T 0232-1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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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總硫含量 |
GB 11174-2011 |
SH/T 0222-1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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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硫化氫 |
GB 11174-2011 |
SH/T 0125-1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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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游離水 |
GB 11174-2011 |
GB 11174-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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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4.抽樣
按照SH/T 0233-2024 《液化石油氣采樣法》標準的要求在流通領域企業隨機抽取一個液化石油氣儲罐,對所抽樣品進行抽樣,其中儲罐中液化石油氣總量不得少于500kg,取樣量不少于4kg(含備樣不少于2kg);可整瓶抽取不少于2瓶樣品(含一瓶備份樣品)。
抽樣工作由不少于2名工作人員共同完成。檢驗用樣品按進貨價購買,備用樣品按要求封存在經營者處,采樣過程均需拍照留證。一經采樣,立即封樣,任何人不得調換。
抽樣單應按有關規定填寫抽樣單,并記錄被抽查產品信息及企業相關信息,抽樣人簽名應兩人以上。對于產品檢驗所需的樣品技術參數等信息,需要被抽樣方提供的,應在抽樣現場獲取,并經企業確認。
5.判定原則
商品丙烷、商品丙丁烷混合物、商品丁烷,分別有不同的判定原則。
5.1商品丙烷的判定原則
蒸氣壓、C3烴類組分、C4及C4以上烴類組分、殘留物、銅片腐蝕、總硫含量、硫化氫、游離水等檢驗項目,若檢出其中有一項及以上不合格,則判該批商品不合格。
5.2商品丙丁烷混合物的判定原則
蒸氣壓、(C3+C4)烴類組分、C5及C5以上烴類組分、殘留物、銅片腐蝕、總硫含量、硫化氫、游離水等檢驗項目,若檢出其中有一項及以上不合格,則判該批商品不合格。
5.3商品丁烷的判定原則
蒸氣壓、(C3+C4)烴類組分、C5及C5以上烴類組分、殘留物、銅片腐蝕、總硫含量、硫化氫、游離水等檢驗項目,若檢出其中有一項及以上不合格,則判該批商品不合格。
注:在液化石油氣中檢出含有二甲醚,若檢出二甲醚的含量超過一定限值,致使液化石油氣烴類組分達不到GB 11174標準規定的要求,則判該批產品不合格;若檢出二甲醚的含量低于一定限值,液化石油氣烴類組分滿足GB 11174標準規定的要求,則判該批產品通過本次監督檢驗。二甲醚僅提供實測數據。
按照《江蘇省省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規范》要求使用檢驗檢測報告結論用語。
6.異議處理
6.1對監督抽查程序有異議的,由任務下達部門核查相關證據后維持或者撤銷原檢驗結果。
6.2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任務下達部門核查相關證據,能夠證明原檢驗結果準確的,維持原檢驗結果;不能證明原檢驗結果準確,需要進行復檢的,由任務下達部門指定復檢機構進行復檢,復檢結果為本次監督抽查最終結論。
6.3對樣品信息有異議的,任務下達部門核查樣品確認情況和被抽樣單位提交證明材料后,維持或者撤銷原檢驗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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