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張家港市塑料地板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檢驗。本細則規定了此產品的抽樣方法、檢驗依據、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判定規則。
2.抽樣方法
2.1生產企業、實體店抽樣
以隨機抽樣的方式在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的待銷產品中抽取。隨機數一般可使用隨機數表等方法產生。每批次塑料地板產品抽取樣品3包,其中2包作為檢驗樣品,1包作為備用樣品。
3.檢驗依據
表1 半硬質聚氯乙烯塊狀地板產品檢驗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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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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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加熱翹曲 |
GB/T 4085-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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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加熱尺寸變化率 |
GB/T 4085-2015 |
表2 硬質聚氯乙烯地板產品檢驗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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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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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加熱翹曲 |
GB/T 34440-2017 |
|
2 |
加熱尺寸變化率 |
GB/T 34440-2017 |
4.判定規則
4.1依據標準
GB/T 4085-2015 《半硬質聚氯乙烯塊狀地板》
GB/T 34440-2017 《硬質聚氯乙烯地板》
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4.2判定原則
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所檢項目未發現不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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