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交通運輸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監督實施交通運輸行業有關政策,指導全市交通運輸行業體制改革工作。
(四)承擔全市道路、水路運輸市場監管職責。負責城鄉公共汽車、客運出租汽車和軌道交通運營行業管理工作。指導交通運輸樞紐管理工作。監督實施有關交通物流業政策和標準。
(五)指導監督全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負責除長江以外的全市通航水域的水上安全監督、內河救助打撈工作。負責船舶檢驗、船舶防污監督管理工作。
(六)貫徹落實省關于交通運輸行業的投融資政策和規費政策并監督實施。協調并參與交通運輸建設資金籌集。負責交通運輸預算資金的申請、撥付和監管。指導交通運輸行業內部審計、內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監督管理局屬企業國有資產。
(七)組織實施交通運輸行業科技與信息化政策、規劃和規范,組織重大交通運輸科技項目攻關。負責交通運輸行業信息化項目的建設與管理。指導并監督交通運輸行業質量、技術、環保、節能減排工作。
(八)負責全市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承擔并指導全市交通運輸行業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實施重點物資運輸和緊急運輸。負責節假日運輸等交通運輸保障工作。
(九)承擔全市鐵路建設項目的組織協調工作。承擔全市民用航空的相關管理和服務工作。承擔市國防動員委員會交通戰備辦公室工作。
(十)指導全市交通運輸行業隊伍建設、精神文明建設、作風建設工作。負責局屬單位黨、工、團、婦女工作。指導全市交通運輸行業利用外資和對外交流合作。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二)與市農業農村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交通運輸局做好漁船檢驗相關銜接工作,市農業農村局負責漁船檢驗和監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