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落實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地理信息等法律法規。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落實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組織實施并指導監督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應用的制度、標準、規范。推進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建設。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提供社會查詢服務。按權限承擔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執行考核標準。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執行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承擔節約集約利用的責任。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宏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推進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并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組織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貫徹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和城鄉規劃政策并監督實施。組織擬訂并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劃。負責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組織實施土地征收征用、農用地轉用管理工作,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蘇州市政府和張家港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
(七)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并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要工程。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要備選項目。
(八)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訂并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城市交通發展戰略、城市綜合交通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鎮村布局規劃和村莊規劃等。負責組織并指導城市設計和歷史建筑的保護利用工作。負責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的規劃技術審查、規劃核實和批后監管工作。按權限審核市域范圍內重大建設項目和重要基礎設施的選址定點,參與其可行性研究。
(十)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組織編制地質勘查規劃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地質勘查項目。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采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森林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并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組織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組織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開展森林防火、安全生產等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必要時,可以提請市應急管理局,以市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十二)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管理。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實施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三)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志保護,加強對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
(十四)推動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發展。制定并實施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創新發展、人才培養規劃和計劃。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技術標準、規程規范。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重要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規劃信息化、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對外交流合作。
(十五)根據市委、市政府授權,對全市落實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違法案件。
(十六)負責履行全民所有森林、濕地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負責森林(林地)林業調查確權登記和監測評價工作。負責風景名勝區的規劃編制和指導實施。負責山、水、林、田、湖、草生態修復的統籌協調,牽頭組織編制森林、濕地、自然保護地在內的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及利用專項規劃并做好和耕地保護等工作的銜接指導。負責全民所有森林資源資產統計、評估核算和資產負債表編制工作。
(十七)負責監督管理全市林業及其生態保護修復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全市森林、濕地、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和自然保護地。負責編制發展規劃、技術規范、管理標準,并組織實施。
(十八)負責組織開展全市植樹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分類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負責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十九)負責組織編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額并監督執行。負責市級公益林的劃定和管理。監督管理全市濕地的生態保護修復和開發利用。組織開展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組織開展森林、濕地、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
(二十)負責組織全市林木種子、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全市林木種苗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全市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
(二十一)負責推進全市林業改革相關工作,擬訂全市集體林權制度等改革意見,并監督實施。擬訂全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
(二十二)負責制定全市林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指導林業重大科技項目研究、成果轉化和應用推廣。組織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事務,承擔濕地、瀕危野生動植物、防治荒漠化國際公約履約工作。負責全市林業人才隊伍建設。
(二十三)負責監督全市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負責林業產業發展,組織實施相關生態補償制度。
(二十四)按規定履行干部管理和隊伍建設職責。
(二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六)職能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