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旭中能源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6年6月25日依法受理張黎明訴你單位江蘇旭中能源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十條的規定,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申訴書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證據材料及開庭通知書。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0日內。并定于舉證期滿后即2026年8月28日9時在張家港市華昌路港城大廈輔樓一樓仲裁庭111開庭審理(0512-58122636),請準時到庭,逾期將依法缺席裁決。
特此公告。
張家港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202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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