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對象
本市戶籍的持證殘疾人、18周歲以下(不含18周歲)的殘疾兒童、在校殘疾學生。
18周歲以下(不含18周歲)未持證殘疾兒童及在校殘疾學生須經國內三級醫院、縣級以上殘聯指定的殘疾評定專家組診斷評估為視力、聽力、智力、精神、肢體障礙(殘疾),其中矯形器適配補貼對象須診斷為腦癱導致嚴重痙攣、關節畸形及脫位、馬蹄內翻足畸形、小兒麻痹后遺癥、脊柱側彎等發育障礙。
二、申請所需材料
1.18周歲以下的未持證殘疾兒童提供戶口簿、醫學診斷證明及病歷。
2.在校殘疾學生(18周歲及以上)提供戶口簿、醫學診斷證明及病歷、在校學習證明。
3.持證殘疾人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注:醫學診斷證明由國內三級醫院相應科室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診斷出具,并加蓋醫院診斷專用章,醫學診斷證明書自開具之日起1年內有效)。
三、申請流程
1.申請。申請人或監護人攜帶申請材料向戶籍(居住)所在地的村社區或通過微信公眾號“張家港市殘疾人聯合會”(業務辦理模塊)提出輔助器具適配服務申請。
2.評估。未持證殘疾兒童、在校殘疾學生向市婦幼保健院預約申請評估,攜帶醫學診斷證明原件、病歷及影像學檢查報告(殘疾兒童本人必須到場)至市婦幼保健院接受康復評估,評估通過后方可納入市殘聯當年度輔具適配補助對象。
3.適配。待市殘聯審核通過后,申請人可前往定點服務機構,按照市殘聯公布的《輔具目錄》開展輔具適配服務。
4.結算。市殘聯按季度對機構(個人)申報的輔具適配報銷材料進行審核,通過銀行打卡方式發放補貼。
四、其他事項
1.殘疾人在申請輔助器具適配補貼中弄虛作假、虛報冒領以及將補貼適配的輔助器具出售、出租、轉讓的,一經發現由市殘聯取消其輔助器具補貼資格。
2.《輔具適配目錄》內產品均為基本型輔具(僅滿足殘疾人基本需求),目錄以外的高端型輔具等其他產品不列入補貼范圍。
3.殘疾人在非定點服務機構適配或未經申請同意先行適配均不列入補貼范圍。
4.輔助器具在保修期限內出現非故意損壞的,由定點服務機構或輔助器具廠家提供保修服務。保修服務期限外,如需更換零部件或維修的,產生費用由補貼對象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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